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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III期

药品名称

HLX04-O,重组抗VEGF人源化单克隆抗体眼用注射液

适应症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癌种

黄斑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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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同意 签署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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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入组 成功参加临床试验
登记号:CTR20211925
项目用药:HLX04-O,重组抗VEGF人源化单克隆抗体眼用注射液
适应症: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疾病:黄斑变性
实验分期:III期
申办方: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复宏汉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开展区域:
试验伤害保险:有
招募截止时间:

简要入排方案

入排标准

1 只有符合下列所有标准的受试者有资格入组研究:能够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包括遵守 ICF 和本方案。且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愿意并能够按照本方案中规定的禁止和限制条件完成所有访视和评估。
2 签署 ICF 时年龄≥50 周岁的女性或男性。
3 研究眼存在新诊断的、未经治疗的继发于wAMD的中心凹下和中心凹旁的活动性CNV病灶(活动性CNV定义为存在经FA发现的渗漏,和经OCT发现的视网膜内或视网膜下积液,并在筛选时经阅片中心确认)。
4 随机化前经阅片中心确认,研究眼的总病灶面积(包括出血、瘢痕和新生血管)≤12 视盘面积(disc area, DA)。
5 根据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早期治疗研究( ETDRS) 评分,研究眼的 BCVA 必须介于24-73个字母之间( 包含边界值)。
6 研究眼无影响眼底检查的屈光间质浑浊及瞳孔缩小。
7 对侧(非研究) 眼的BCVA视力≥ 24个字母。

排除标准

1 经阅片中心确认,研究眼存在以下3种病变之一:黄斑相关视网膜色素上皮撕裂、累及黄斑中心凹的瘢痕、纤维化和萎缩,或者研究眼因其他原因(例如眼组织胞浆菌病、外伤或病理性近视等)所致 CNV。
2 对侧眼存在经研究者评估需要在3个月内使用抗VEGF IVT治疗的眼部疾病(如wAMD、外伤、病理性近视、静脉阻塞和糖尿病性黄斑水肿等)。
3 任意眼存在活动性或近期(首次给药前1个月)发生内眼、眼外或眼周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结膜炎、角膜炎、巩膜炎或眼内炎),或者有特发性或自身免疫相关葡萄膜炎病史。
4 研究眼3个月内有任何玻璃体出血史。
5 研究眼无晶状体(人工晶状体除外)或晶状体后囊膜破裂[首次给药前≥1个月人工晶状体植入术后钇-铝-石榴石( yttrium-aluminium-garnet, YAG)激光后囊切开术除外]。
6 研究眼存在角膜营养不良或角膜移植史、巩膜软化或巩膜软化史、孔源性视网膜脱离或黄斑裂孔(II、III期或 IV期)史。
7 研究眼存在控制不佳的青光眼( 定义为经抗青光眼治疗,但眼内压仍 (intraocular pressure, IOP) ≥25 mmHg)和/或者曾接受过青光眼滤过性手术(例如,小梁切除术、巩膜咬切术、非穿透性小梁切除术等) 或者严重青光眼引起的研究眼视凹/视神经盘比率>0.8。
8 研究眼的等效球镜屈光度≥-8D。对于接受过屈光矫正或白内障手术的患者,术前研究眼的等效球镜屈光度≥-8D。
9 研究者认为研究眼中存在除wAMD以外的任何其他的眼内疾病(例如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干性AMD、静脉阻塞、葡萄膜炎、血管样条纹、视网膜脱离、黄斑前膜、弱视、视网膜炎症性病变、中心性浆液性脉络膜病变等)影响视力改善,并且可能需要在研究期间进行治疗以预防或治疗视力丧失。
10 研究眼既往接受过以下眼科手术如维替泊芬光动力治疗(PDT)、经瞳孔温热疗法、黄斑转位术、黄斑区激光光凝术、玻璃体切除术以及其他黄斑区手术或者用于治疗AMD的手术。
11 研究眼在首次给药前 1个月内曾行外眼手术或者3个月内曾行内眼(包括白内障手术等),或者目前有未愈合伤口、中重度溃疡、骨折史。
12 研究眼在首次给药前 3个月内曾结膜下/玻璃体腔内/全身使用过皮质类固醇治疗。(包括6个月内曾接受过球结膜下/玻璃体腔内长效置入剂)。
13 首次给药前的3个月内接受过全身抗 VEGF 药物治疗或任一眼 IVT 注射过或眼部使用过任何抗 VEGF 药物。
14 首次给药前 3个月内(若试验用药物半衰期长,其5个半衰期时间>3个月者,则为5个半衰期) 参加过任何药物(维生素和矿物质除外)或器械临床试验,并且使用过试验药物或接受过器械治疗。
15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6 非育龄期女性未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 绝经(筛选前停经(排除其他医学原因所致)≥12个月);2) 手术绝育。 男性或育龄期女性未完全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 育龄期女性在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进行尿或者血清妊娠试验,在FFA、ICGA前进行(如适用);如果尿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必须通过血清妊娠试验确认,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且不得哺乳;2) 同意从签署ICF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采用有效的避孕方法。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屏障避孕、已证实的可抑制排卵的激素避孕药、释放激素的宫内节育器(intrauterine device,IUDs)和含铜 IUDs。
17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证据表明存在禁止使用试验用药物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判读或增加受试者风险的疾病或状况,例如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脑梗或心肌梗死、经降压药物治疗后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等。
18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定义为糖化血红蛋白(HbA1c)>10.0%)。
19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高于实验室正常值上限(ULN)的2倍和/或血肌酐高于ULN的1.2倍且经研究者判定为异常有临床意义者。
20 凝血功能异常者:凝血酶原时间(PT)≥正常值上限3秒和/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正常值上限10秒。
21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活动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和明显出血倾向者等。
22 有证据表明存在明显不受控制的伴随疾病,如心血管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和内分泌疾病等。
23 正在接受治疗的活动性全身感染,或有严重感染复发史。
24 已知患有活动性或疑似自身免疫性疾病,需要全身免疫抑制治疗。
25 梅毒筛查试验结果阳性或 HIV 筛查试验结果阳性。
26 已知对研究治疗的任何成分过敏,或者对荧光素钠或吲哚菁绿过敏或对研究期间使用的任何麻醉药和抗菌制剂有过敏反应。
27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28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诊断为COVID-19的受试者或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接种过COVID-19疫苗的受试者。

研究者信息

开展机构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昌市第一医院,山东省立医院,聊城市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北京医院,萍乡市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汕头大学 · 香港中文大学联合汕头国际眼科中心,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河南省立眼科医院,沈阳爱尔眼视光医院,河北省眼科医院,天津市眼科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武汉市普仁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台州市中心医院(台州学院附属医院),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丽水市中心医院,山西省眼科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沧州市中心医院,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揭阳市人民医院,潍坊眼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南昌大学附属眼科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患者权益

1.交通补助:每个探访150-200元/次; 2.采血补助:每个探访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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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种:类风湿性关节炎

试验阶段:III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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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种:过敏性哮喘、咳嗽变异性哮喘、哮喘、小儿哮喘、心源性哮喘

试验阶段:III期